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0-08-28 08:36 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章程 (经2021年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1.10.28
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是由巴中市全域网友及社会各界爱心企业自发自愿组成的一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意为挖掘社会上日益沉淀的爱心,以实际行动感召社会人为目的。不计报酬,以帮助巴中市家庭困难的失学儿童、留守儿童,给予他们经济上的支持、心灵上安慰和心理辅导为己任。以贫困家庭学生、特困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 第三条:本协会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是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弘扬中华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倡导友爱奉献志愿精神,启迪公众爱心,救助贫困,共享和谐美好生活。 第五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巴中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巴中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巴州区红军路桂花锦里B栋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学校和村(社)居委会对接,了解走访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及学习、生活、思想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与支持;对于品学兼优的孩子实行一对一志愿帮扶; (二)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帮扶和支持活动; (三)参与相关部门举行的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四)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将爱心发扬和传承的爱心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了解其思想本质和加入团队的目的,确认后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协会章程,或有损团队声誉的行为,取消会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具备自愿、奉献、友爱、互助、平等、负责、关怀、理解的精神,勇于奉献,乐于助人。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巴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巴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巴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如设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活动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健全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活动项目计划; (二)超过1 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巴中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巴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巴中市民政局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类则为: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8日第一届第二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巴中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