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发表时间:2023-03-13 10:03 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巴中市心缘公益协会 2020年6月12日 |